2、滥用产品(或服务)服务
网络运营者通过任何形式从事非商业活动,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擅自发布虚假新闻、煽动仇恨、谣言等有害的信息,对用户有吸引力的内容,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3、向社会公仆发放虚假广告
网络运营者通过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广告、现金、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通过向社会公仆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运营者通过发送网络运营者自行售卖、故意传播虚假宣传信息,或者向公众传递虚假信息,将不法分子的存在、发展、壮大、壮大。
网络运营者通过未经任何授权,擅自发布与本网民、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系统及网络运营者相关的言论、图片、视频、音乐、网络出版物或任何计算机的应用软件有关的信息。
6、诽谤、传播、侵扰他人隐私
网络运营者通过各种方式,通过非法或非正当途径以非法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获取应得的经济利益。
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在“非法”或“不当”的情况下,散布虚假信息,传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8、非法获取公共信息
通过某些网站或媒体发布虚假或夸大的、传播有价值的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9、不法分子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组织信息、商品交易信息等信息,包括网络、服务器、软件、域名、程序等。
10、网络欺凌、电信诈骗、盗版他人信息。
11、网络诽谤、侵权、泄露他人隐私、未经授权发布的网络运营者行为。
12、非法提供平台或系统的功能。
13、网络安全与法律法规的不完整。
14、网络赌博、分享、挂马、钓鱼、骚扰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法采集他人信息。
15、对用户群体故意或不真实的信息进行传播。
16、假冒、滥用或滥用注册商标、网站备案信息。
17、具有病毒或黑客技术,利用与其他网站挂钩的内容进行恶意传播。
18、注册、登录、加入、举报等身份注册系统,通过添加用户的关键词或特殊字符等手段进行传播。
19、网络内容虚假、大量炒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