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准许工业厂房、科研教育场所等改造为出租住宅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信息,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印发《关于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的行为,有效缓解供需不平衡和居住与工作地平衡问题。
《意见》明确了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的改造范围、改造条件、改造流程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造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造的房屋需位于合肥市区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用途,且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意见》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至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造项目纳入补贴。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补贴政策。
对于改造的审核,《意见》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造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的实施意见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行为,有效缓解供需不平衡和居住与工作地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为出租住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范围
市区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用途,且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造为出租住宅。
二、改造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造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造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造原则。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造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造主体。申请非住宅改造为出租住宅的改造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造规模。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造要求。非住宅改造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造流程
(一)提出申请。改造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改造方法、改造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造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造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补贴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造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造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造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造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造,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造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立即将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造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造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登记。非住宅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增加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查。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造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造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造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五)招标竞拍挂网时间、地点、投标挂网期限、投标及竞价方法等;
(六)确定中标者、竞得者的标准及措施;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网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实施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挂网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网活动结束前应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招标竞拍挂网公告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与招标竞拍挂网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拟出让土地相关情况的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对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者。
第十五条拍卖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者;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者举牌应价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者。
第十六条竞买者不足三人,或竞买者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者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网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在挂网公告规定的挂网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网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网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网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网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网公告规定的挂网截止时间确定竞得者。
第十八条挂网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网期间可根据竞买者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网期限届满,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网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者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网成交;
(二)在挂网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者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者,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网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者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网不成交。
在挂网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者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网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挂网方式确定中标者、竞得者后,出让人应与中标者、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和中标者、竞得者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者、竞得者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者、竞得者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者、竞得者应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者、竞得者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者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网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网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网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网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者、竞得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者、竞得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者、竞购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中标、竞购结果无效;若造成损失,投标者、竞购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的;
(二)中标者、竞购者利用行贿、串通勾结等非法途径中标或竞购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疏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合肥招标投标机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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