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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监理协会网官网(江西赣州卫生学校2023年网站网址)

江西赣州卫生学校2023年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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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扩展阅读

近两年来,学校教师主持科研课题53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项,国家级课题4项,获取国家专利2项;在各级各类杂志公开发表论文205篇,其中SCI和EI各收录1篇;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0本,170人次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获奖。

学校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各类教学组织与协会中担任重要职务,学校现为全国卫生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只有8所卫校为委员单位),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卫生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全国涉外护理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全国卫生职业教育内科研究会主任委员单位,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

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学校正积极发挥着引领示范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校企(院)合作机制,探索卫生健康职业教育特色的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内涵建设,引领卫生职业教育健康高速发展,为富饶和谐秀美江西建设和赣南苏区振兴、为我省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加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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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创新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赣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沟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沟通,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公司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学会、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沟通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省级学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特殊状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委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撰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委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全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常常委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

三、审议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委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常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委会、全委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审议、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省级学会

第三十条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与普及为宗旨的在赣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加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常常开展国内外学术沟通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常常委会批准,即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省级学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撰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设区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级学会接受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设区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赣的公司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沟通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公司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与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从业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经济时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建立学术沟通、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公司、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西省科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昌。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XAST。

第五十四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委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六条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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