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防护红线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强化生态环境的维护,规范各类开发建设行为,确保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生态安全防护红线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发布的生态保护区域边界线。
前款所述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具备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作用,需进行保护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生态安全防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分级管理、损害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安全防护红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土地规划、财政、林业、水利、农业、城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参与的联合会议,研究决定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划定、调整等重大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辖区内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完整的责任主体,负责红线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并按照职责组织协调红线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安全防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内项目管理;
(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对红线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安全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任,有权检举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灌渠、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需进行保护的生态敏感脆弱区、生态廊道、大面积人工防护林及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地等区域;
(五)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六)其他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
第九条 生态安全防护红线按照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划定方案应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市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划定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由于上位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调整方案经市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态安全防护红线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按照重要程度分为一类区、二类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的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等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划为一类区,其他具有较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第十二条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安全防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在生态安全防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第十四条 在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建设本规范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允许的建设项目,应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在生态安全防护红线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自搭建;
(二)放牧,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三)砍伐林木,毁草开垦,陡坡开垦,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
(三)砍伐树木,破坏草原,陡峭山地开垦,捕猎、采摘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蛋,采摘野生药材;
(四)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
(五)私自挖塘、挖沟、筑堤、开采地下水;
(六)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担。
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受补偿地区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自搭建等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二)放牧、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砍伐树木,破坏草原,陡峭山地开垦,捕猎、采摘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蛋,采摘野生药材等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五)私自挖塘、挖沟、筑堤、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第二十四条依本办法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图表及方案文本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红线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生态红线?生态红线遵循哪些原则生态红线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是个综合管理体系,由空间红线、面积红线和管理红线共同构成。
问题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意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问题三:生态红线和生态控制线区别生态红线是指为了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是绝对不能碰的。
贰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的但可以进行一定的开发活动,是开发与禁止的中间阶段。
生态红线比生态控制线更为严格,也即将纳入国家法律,是绝对禁止破坏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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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生态红线的简介“生态红线”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三大区域。
问题五:我国划定生态红线有什么重要意义你好,其实也不是这么说,有的东西呢还是不要乱猜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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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内容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问题六: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内涵生态功能维护基线涵盖禁建区生态红线、关键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区域,严禁工业化与城镇化开发,以有效保护我国珍贵、濒危且具有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保持我国关键生态系统的核心功能。禁建区红线范围可涵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面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限。其他类型的禁建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范围。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清洁水、食用安全粮食、维护人类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防控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来说,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自然资源利用上限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限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问题七:为何要坚定树立生态红线的意识生态红线是指生态系统在发展演化中生态平衡被打破,导致生态系统退化甚至崩溃的临界状态。生态红线是保障生态安全的底线,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在生态红线面前,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须停止。生态红线一旦被突破,生态平衡必然遭到破坏,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即使以后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也往往难以恢复原状。因此,生态红线不可触碰,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影响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问题八:生态保护红线的概述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旨在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效应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行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效应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行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问题九:谁最先提出生态红线?首先是北京。北京的水土保持形势不容乐观。据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结果,全市仍有水土流失面积3202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潮白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随着北京城镇化进程加快,人为水土流失不断加剧,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红线定义: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一条是关键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红线。指的是水源涵养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等。城市发展需要安全健康的水源,这是一条经济社会的生态保护安全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条是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保护红线。即重大生态屏障红线,可以为城市、城市群提供生态屏障。建立这条红线,可以减轻外界对城市生态的影响和风险。广东韶关便是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第三条是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红线。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红线,是为保护的物种提供最小生存面积。红线就是底线,如果再开发就会危及种群安全,非常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