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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升级商业环境战略规划三年实施方案揭晓,涵盖多领域改革!天津住宅预售政策即将迎来重大调整!

涵盖多个领域!天津住宅房预售将出台新规!

6月3日,天津住建委官方网站发布“公众意见征询”公告。

公告指出,《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意见征求稿)》。现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征询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推动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好地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在广泛开展企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建议稿),并按程序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3条,采纳1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者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三、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与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者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者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者将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六、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八、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天津市新建住宅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者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外区域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建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本市设立一个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以下简称监管体系),通过监管体系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协助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证一账户的原则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按栋或多栋开设,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应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相关建设。

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应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

(二)主体结构验收,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资金使用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节点监管资金前,应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在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根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于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若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市住建委将责成其改正;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将暂停其资金发放、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若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未依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依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未依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

滨海新区范围内由滨海新区住建委责成改正。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若未依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责成改正;若擅自拨付或挪用资金,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责成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将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疏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建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营商环境指的是什么?

01、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运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所需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营商环境是当前的高频热词,从中央到地方,它被屡屡提及。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市相关部门也一直在行动。那么,营商环境到底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与企业、与个人有什么关系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环境和条件的总和。包括企业在开设、运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所需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势在必行

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目前,我省正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迫切需要一个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因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根据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由2006年的第91名,提升到2017年的第78名。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也表明中国在经济表现和政府效率、营商效率方面,得分均有明显提升。以开办企业为例,2004年中国内地开办企业平均需要12个流程耗时46天花费135美元,经过改革,到2017年只需7个流程耗时22.9天。

今年国务院将第一次对各省、设(区)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国家发改委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目前的指标体系中,涉税指标不分国地税,共有开办企业、缴纳税费、要素成本、注销企业4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有的指标是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涉税评价指标,有的是新增指标。开办企业包括开办程序、时间、成本3个二级指标,涉及税务部门的是税务补采信息和申领发票两个调查项目。缴纳税费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报税后程序指数、税收执法规范水平和税外负担6个二级指标。

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的治理和规范,不但是我国经济日益成熟的标志,也是构建面向未来可持续的国际商业合作的基础。可以预见,通过不断升级对外引资政策,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我国仍将继续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青睐的目的地。

营商环境的模式

新加坡:法治优先模式

新加坡的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拥有健全和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人才、劳动者权利保护、鼓励移民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健全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完善企业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市场秩序的完善。其《竞争法案》通过禁止某些约束市场竞争的商业行为来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新加坡具有世界上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IMD世界竞争力报告)法制,主要法律有《专利法案》、《商标法案》、《注册商标设计法》和《版权法》。

香港:国际化优先模式

香港优质的营商环境得益于高度的开放,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交流、经贸投资往来和城市管理水平方面的国际化高标准,众多的各国领事馆、便捷的国际航线与航班,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体系和良好的国际语言环境、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让香港成为了高水平的国际化政治文化交流中心;国际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简单低税制和国际性的金融人才的聚集推动了香港现代金融服务业繁荣,且高标准的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公共服务等让香港成为便捷、宜居的国际现代都市。

深圳:效率优先模式

深圳率先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着力打造高效的便利营商环境。深圳市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各单位充分利用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平台优势,根据窗口业务特点,打破部门边界,加强单位间横向业务协同,建立多层次横向联动机制,促成审批业务无缝衔接,提升一体化程度。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率先在全国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前海局法定机构实行服务人员企业化运营管理机制成为深圳重效率、重法治、重服务的重要体现。

天津:便利优先模式

天津滨海新区以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高端产业聚集、法制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等为内容核心和总方向,探索投资便利和贸易便利的措施。通过成立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幅度减少、取消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通过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开放领域,对于外商投资率先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创新,加快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依托一线放开实现通关便利化。

天津滨海新区以贸易开放、投资便捷、金融服务健全、高端产业密集、法制运作规范、监管清晰高效、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等为发展核心与总体导向,寻求投资便捷和贸易便捷的策略。通过设立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大幅减少、取消审批项目,加速推进政府职能转型,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通过拓宽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开放范围,对外商投资率先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创新,加速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依托一线放开政策实现通关便捷化。

在以上对营商环境内涵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对营商环境所指的是什么会有所认识,更期待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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